拍賣規則 |
一、本規則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》和有關法律、法規及本公司章程制定。參與拍賣的當事人必須遵守本規則,并對自己的拍賣活動中的行為負責。 二、競買人應在拍賣前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文件進行競賣登記,交納保證金,領取競價牌,以取得競買權。 三、競買人應親自參與競買,也可委托他人代為競買。 四、拍賣目錄是對拍賣標的進行有關文字說明的資料,僅供競買人參考,競買人應在預展期間查實拍賣標的。 五、委托人委托公司拍賣物品或財產權力,須與本公司簽署《委托拍賣合同》,并保證對該拍賣標的擁有無可爭議的所有權或處分權,否則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委托人承擔。 六、委托人不得參與競買,也不得委托他人代為競買。 七、委托人撤回拍賣標的,須提前五日書面通知本公司,在付清有關費用后方可撤回。 八、拍賣活動由本公司指定的拍賣師主持,拍賣師以落槌方式確認拍賣成交。 九、拍賣成交,買受人應當場簽署成交確認單,付款并領取拍賣標的。金額較大,一次付清確有困難,買受人可先預付30%的定金,并在拍賣日五日內一次付清余款。超過期限未結清的,該拍賣標的將視為不成交,定金不予退還。 十、除委托人與本公司另有協議外,拍賣成交后,本公司將收取成交價的5%作為傭金,并扣除其他有關費用。如未成交,委托人須向本公司支付為此發生的合理費用。 十一、拍賣成交,買受人應向本公司支付成交的5%的傭金及其他應計費用。 十二、拍賣成交后,買受人應在五日內領取標的。拍賣未成交,委托人應在十日內領取委托標的(委托人要求再次拍賣的除外)。超過期限未領取標的,若發生意外事故對其造成損壞,本公司不承擔責任。 十三、超過一個月未領取拍賣標的,本公司有權以無底價形式再次拍賣。 十四、買受人向本公司付清全部價款后,本公司將在十五日內,將所得價款付給委托人。 十五、拍賣標的底價由法定權威機構評估,或由委托人與本公司商定。 十六、對于無底價拍賣標的,本公司有權以任意價格拍賣,為便于索賠,可由委托人與本公司商定參考價。 十七、本公司有權對拍賣標的進行簽定,簽定結論與委托人說明不相符的,本公司有權變更,直至解除合同,由此產生的費用由委托人承擔。 十八、本公司有權對任何拍賣標的進行分析或合并。 十九、本公司有權根據具體情況調整競價階梯。 二十、本公司有義務為委托人和競買人保密。 |
拍品名稱 |
數量(件) |
規格 |
質量 |
保留底價 |
備注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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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計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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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拍賣標的物來源、權屬、瑕疵、是否要求保密。
四、委托人提出的保留價(無保留價雙方協商確定保留價)
五、拍賣的時間、地點
六、拍賣標的支付或者轉移的時間、方式
七、傭金及其支付的方式、期限
八、價款的支付方式、期限
九、違約責任
十、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
十一、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,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,協商不成,由工商局行政調解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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委 托 方
單位名稱(章)
單位地址:
法定代表人:
委托代理人:
電 話:
電報掛號:
開戶銀行:
帳 號:
郵政編碼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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拍 賣 方(章)
單位名稱(章)
單位地址:
法定代表人:
委托代理人:
電 話:
電報掛號:
開戶銀行:
帳 號:
郵政編碼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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鑒(公)證意見:
經辦人:
鑒(公)證機關(章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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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效期限: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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監制部門:烏魯木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| |